組織章程

修訂過程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九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四日第六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ㄧ月二十五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際塑膠工 程師學會中華民國總會,英文名稱為:SOCIETY OF PLASTICS ENGINEERS, INC. TAIWAN
SECTION(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為 SPE/Taiwan)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以發展塑膠製造及加工技術,研討塑膠在高分子科學之理論與應用,加強國際間學術交流,以促進塑膠知識之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六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舉行塑膠技術性之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二、出版會刊及研究報告,與有關塑膠技術之書刊。
三、提供有關塑膠之技術資料。
四、促進有關塑膠工程界之互助合作及交流事項。
五、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左列五種:
一、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本會會員委員會之審查核准得為本
會會員,並提當屆理事會中核備。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獲得大學院校理工博士學位者。
(二)獲得大學院校理工碩士學位且具塑膠技術經驗一年以上者。
(三)獲得大學院校理工學士學位具有塑膠技術經驗二年以上者。
(四)獲得大學院校博士或碩士或學士學位但非屬理工學科而具有從事塑膠事業經驗
四年以上者。
(五)曾受塑膠技術專科訓練而具有該項經驗四年以上者。
(六)曾受專科訓練而具有塑膠技術經驗五年以上者。
(七)曾從事塑膠事業具有塑膠工程技術有關之經驗六年以上者。
上項所稱「經驗」,係指從事塑膠之製造、加工研究發展或其他上項有關業務。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
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力。
三、準會員
:凡從事塑膠製造及加工技術或研究有關該項工程理論與應用而尚未具備上
款規定參加會員資格者。
四、學生會員
:凡在國內大專院校研讀與塑膠有關科系之學生,年滿二十歲,經就讀學
校同意者。
五、榮譽會員 :凡在國內外對於塑膠之研究發展或製造加工深具影響力而聲譽卓著者。
上項榮譽會員得經理事長推薦提請理事會通過後函聘之。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多以除名
。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二年不繳交常年會費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其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廿五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廿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 理,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 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一) 國際會員入會費每年依美國總會 Society of Plastics
Engineer 規定繳交。
(二) 國內會員入會費由理監事視需要調整,並於理監事會討論通過。
二、常年會費:
(一) 國際會員常年會費每年依美國總會 Society of Plastics
Engineer 規定繳交。
(二) 國內會員常年會費由理監事視需要調整,並於理監事會討論通過。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
(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五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件
第卅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九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如下:
○○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年○○月○○日台(○○)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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